第十八条 开发县农业综合开发管理机构对竣工验收合格的土地治理项目工程,应当明晰产权,确定管护主体,办理移交手续。
土地治理项目工程的管护主体应当健全各项管护制度,建立管护经费筹集机制,保证项目工程长期发挥效益。
第十九条 申报产业化经营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体现当地资源优势和区域特色;
(二)申报单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三)申报单位经营期在2年以上,经济指标、财务指标等符合有关要求;
(四)申报单位与当地农户建立生产、加工、销售的利益联结机制。
第二十条 申报科技推广示范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农业产业政策和农业综合开发有关项目管理的要求;
(二)申报单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有科研推广能力、技术依托单位;
(三)推广的技术成果应当通过省级以上专业部门鉴定,具有地域适应性、技术先进性以及推广效益。
第二十一条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完成后应当进行验收。开发县农业综合开发管理机构应当做好项目验收前的准备工作,设区的市农业综合开发管理机构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验收准备工作情况进行考核,由省农业综合开发管理机构组织对全省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进行验收。
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执行国家和省农业综合开发政策情况,项目建设任务和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完成情况,工程建设质量情况,资金到位和村民筹资投劳情况,资金使用和回收情况,工程运行管护和文档管理情况等。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二条 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包括:
(一)财政设立的农业综合开发专项资金;
(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和个人自筹资金、以物折资和村民投劳折资;
(三)通过财政资金投入吸引的金融资金等;
(四)社会捐赠资金;
(五)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有关资金。
第二十三条 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的使用应当突出重点、集中投入、奖优罚劣、效益优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