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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97号)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已由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09年7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二○○九年七月三十一日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

(2009年7月31日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未满十八周岁公民的保护,适用本办法。

  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教育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其合法权益应当得到特殊、优先保护。

  第三条 国家机关、政党、社会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学校及家庭和每个成年公民应当共同关心、培养、教育未成年人,优化未成年人成长环境,教育和帮助未成年人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促进未成年人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

  对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予以劝阻、制止或者向有关部门检举、控告。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决定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建立和落实未成年人保护工作责任制。

  教育、公安、民政、卫生、文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商、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等部门以及审判检察机关共同配合,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工会、残疾人联合会、科学技术协会、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应当把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作为重要职责,协助人民政府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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