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档案局关于印发《济南市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济档字〔2009〕18号)
各县(市)区档案局:
为进一步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档案工作,确保档案的完整与安全,保护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健康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山东省档案条例》、《
济南市档案管理若干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市档案局制定了《济南市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档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各县(市)区档案局要将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建档工作列入工作计划,抓好试点,着力推进,不断提高工作整体水平。《办法》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市档案局法规经科处联系。
济南市档案局
二○○九年六月三十日
济南市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引导、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做好档案的管理与利用工作,确保档案的完整与安全,保护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健康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山东省档案条例》、《
济南市档案管理若干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档案,是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在成立和运行过程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与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档案的管理。
第四条 本市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档案工作;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自觉接受所在县(市)区、乡镇及行政村档案部门对档案工作的监督和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