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落实农民工技能培训政策。进一步整合培训资源、调整培训模式,通过确定定点机构,实行绩效挂钩原则,实施项目化运作,尽快建立起政府购买培训成果的运行机制。加大对农民工转移培训、职业技能提升培训和创业培训的支持力度,完善财政补助机制,合理确定补贴标准,改善培训环境,扩大培训规模,提高培训质量。困难企业开展农民工在岗培训,要确定培训内容,拟定培训目标,制定具体培训计划,编制经费预算,报市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备案。培训后经鉴定合格的所需资金按规定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不足部分在严格标准和程序的前提下,经市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从就业专项资金中支付,培训补贴标准每人最高不超过500元。加强农民工培训的计划性和协调性,逐步将各类培训列入就业统计项目。落实农民工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政策,提供技能水平评价服务,实施职业技能鉴定和专项职业能力考核。
五、进一步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一)强化农民工公共服务。对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的农民工,要按规定及时核发一次性生活补助。返乡农民工输出地要及时接纳其随返子女进入当地学校,平等接受义务教育,并将接纳返乡农民工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情况列入当地教育督导、评估的重要内容。要建立农村留守儿童工作的长效机制,防止农村留守儿童失学和辍学,保障农村留守儿童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积极完善农村留守儿童救助保障机制,逐步推进农村留守儿童医疗保健服务,加强农村留守儿童的权益保护,预防和严厉打击侵害农村留守儿童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活动。加强返乡农民工的疾病预防控制,用人单位要组织好农民工上岗前和离岗时的健康检查,及时做好适龄儿童预防接种的衔接工作。认真落实农民工计划生育输出地和输入地协调配合的管理服务体制,共同做好流动人口和返乡农民工及其随返家属的计划生育服务工作,落实国家规定的免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和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免费发放《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及提供咨询服务。
(二)确保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要妥善处理倒闭企业、裁员企业与农民工的劳动关系,有效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对于困难企业经过多方努力仍不得不实行经济性裁员的,可在企业与工会或职工依法平等协商一致后,签订分期支付或以其他方式支付经济补偿的协议。进一步完善工资保证金制度,加强工资保证金账户管理,逐步将工资保证金实施范围由建设领域扩大到交通、水利等领域。进一步完善工资支付监控机制,制定应急预案,及时处理因欠薪问题导致的各种突发事件。及时掌握企业拖欠工资的情况,对业主恶意拖欠工资逃匿的,要依法严肃查处。建立劳动保障、工商、金融等有关部门对企业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联动惩治机制,依法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各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机构对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返乡农民工劳动争议案件,要简化程序,加快办理,对小额劳动报酬争议案件实行终局裁决。凡符合先予执行条件的案件要依法先予执行。各级司法机构要进一步畅通法律援助渠道,简化办理程序,努力为农民工提供便捷、高效的法律援助。对申请支付劳动报酬和工伤赔偿法律援助的,不再审查经济困难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