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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济南市委办公厅、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市级机关公务用车管理的通知

中共济南市委办公厅、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市级机关公务用车管理的通知
(济办发〔2009〕16号)


各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济南警备区,市委各部委,市政府各部门,各人民团体,各高等院校:
  为加强市级机关公务用车管理,促进我市节约型机关建设,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市级机关公务用车管理范围
  主要包括:市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以及授权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经济组织和事业单位使用财政专项拨款或单位自筹资金购置的轿车、吉普车、旅行车等非生产用车(包括上级配备、调拨的车辆,单位接受抵资、抵债或通过其他渠道已纳入固定资产管理的车辆)。
  二、市级机关公务用车实行统一管理
  市级机关公务用车由市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统一管理,实行统一编制、统一购置、统一牌照管理、统一调配、统一处置以及定点维修、加油和保险。
  (一)统一编制管理。市级机关公务用车由市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依据各单位的主要职责、内设机构、领导职数、人员编制和实际工作需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市相关规定进行核定。要严格执行中央有关通知精神,2009年市级机关原则上不购置新车。
  (二)统一牌照管理。市级机关公务用车牌照由市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统一管理。市级机关公务用车须挂市级机关公务用车牌照,除特殊部门或特殊车辆外,不得挂军牌、警牌或其他地方牌照。市级机关公务用车挂牌前,使用单位要向市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提出申请,持批准材料到市公安交通车辆管理部门办理挂牌手续。公务用车处置后,牌照由市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收回。
  (三)统一车辆调配。市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要根据市级机关机构调整和车辆编制情况做好公务用车调配工作。对需调配的公务用车,由市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开具证明,车辆调出和调入单位分别到市财政部门办理资产转移手续,并向市公安交通车辆管理部门备案。
  (四)统一车辆处置。公务用车需报废处置的,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市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委托有关机构进行车辆评估和鉴定。经评估和鉴定后,无法继续使用或车辆剩余价值不足2000元的,作报废处置;可以继续使用或车辆剩余价值超过2000元的,进入二级市场通过拍卖、置换等方式进行处置。车辆处置所得收入,纳入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范围,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五)定点维修、加油和保险。公务用车维修、加油和保险纳入政府集中采购。市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每年在相关媒体上公布定点加油、维修和保险服务单位,市级机关各单位可从中自行选择。除特殊情况外,凡未在定点服务单位维修、加油和保险的,市政府资金结算中心不予结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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