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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

  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管好用好各类医保基金,提高基金使用效益。合理控制基本医疗保障基金的年度结余和累计结余。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统筹基金当年结余率原则上控制在15%以内,累计结余不超过当年统筹基金的25%。建立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风险调剂金制度。基金收支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布。

  二、推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一)建立基本药物供应保障体系。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规范基本药物的生产流通,完善医药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促进药品生产、流通企业的整合,推动医药企业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和医药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发挥原料药生产和中药材资源优势,积极开发和应用新技术,促进我省药品生产向系列化、规模化和品牌化发展。积极发展药品现代物流和统一配送,到2011年,建设8-10个大型药品现代物流企业和适量区域性药品配送中心。进一步完善便民惠民的农村药品供应网络,鼓励药品零售企业发展连锁经营,重点扶持发展零售门店达80个以上的药品零售连锁经营企业。完善基本药物国家储备制度,及时调整充实基本药物储备。

  制定我省基本药物招标采购管理办法,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基本药物,由省政府指定的机构公开招标采购,并由招标选择的配送企业统一配送。参与投标的生产企业和配送企业应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招标采购药品和选择配送企业,要坚持统一市场、公平竞争。药品购销双方要根据招标采购结果签订合同并严格履约。省政府根据招标情况在国家指导价格规定的幅度内确定全省基本药物统一采购价格,其中包含配送费用。积极探索进一步降低基本药物价格的采购方式。

  (二)建立基本药物配备使用制度。所有零售药店和医疗机构均应按规定配备和销售国家基本药物,不同层级医疗卫生机构都要严格按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比率使用基本药物。2009年,全省30%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县(市、区)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按购进价格,实行零差率销售,其他各类医疗机构也必须按规定使用基本药物。到2011年,所有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部配备和使用基本药物,并按购进价格实行零差率销售。加强基本药物用药管理,严格执行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指南和基本药物处方集,强化用药指导和监管。完善执业药师制度,零售药店必须按规定配备执业药师和药学技术人员为患者提供购药咨询和指导,允许患者凭处方到零售药店购买药物。基本药物全部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药品报销目录,报销比例明显高于非基本药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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