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基本医疗保障水平逐步提高。建立国家、单位、家庭和个人责任明确、分担合理的多渠道筹资机制,随着经济社会发展,逐步提高筹资水平。提高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筹资标准,2011年前,各级财政对城镇居民医保的补助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120元;2010年,各级财政对新农合的补助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100元,2011年提高到每人每年120元,个人缴费30元。有条件的地方可适当提高筹资标准。2011年基本实现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市级统筹,基本实现新农合以市为单位补偿方案的统一。逐步提高住院费用报销比例,扩大和提高门诊费用报销范围和比例。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最高支付限额分别提高到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和居民可支配收入的6倍左右,新农合最高支付限额提高到当地农民人均纯收入的6倍以上。
(三)城乡医疗救助制度不断完善。积极推进城乡医疗救助,在全省建立起资金来源稳定、管理运行规范、救助效果明显的医疗救助制度。在将城乡低保家庭和农村五保户纳入医疗救助范围的基础上,逐步将其他经济困难家庭人员纳入医疗救助范围,资助其参加城镇居民医保或新农合,并对其难以负担的基本医疗自付费用给予补助。逐步降低或取消医疗救助起付线,合理设置封顶线,不断提高救助水平。简化救助程序,规范操作流程,鼓励和推行定点医疗机构即时结算医疗救助费用办法,方便困难群众。
(四)基本医疗保障管理服务水平稳步提高。鼓励各市积极探索建立医保经办机构与医药服务提供方的谈判机制和付费方式改革,合理确定药品、医疗服务和医用材料支付标准,控制成本费用。扩大城镇职工医保和城镇居民医保按人头付费、按病种付费、总额预付等医疗费用结算方式改革范围,到2011年全面推开。选择部分高值医用材料开展全省统一谈判试点。改进医疗保障服务,大力推广参保人员就医“一卡通”,实现医保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允许参加新农合的农民在统筹区域内自主选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简化到县域外就医的转诊手续。建立异地就医结算机制,制定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就地就医、就地结算办法。制定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跨地区、跨制度转移接续办法,做好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城乡医疗救助制度之间的衔接。探索建立城乡一体化的基本医疗保障管理制度,逐步整合基本医疗保障经办管理资源。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探索将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制度统一管理。在确保基金安全和有效监管的前提下,积极提倡以政府购买医疗保障服务的方式,探索委托具有资质的商业保险机构经办各类医疗保障管理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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