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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
(鲁政发〔2009〕90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现将《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
二○○九年七月二十四日

  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国发〔2009〕12号)要求和《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发〔2009〕6号文件精神大力推进我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鲁发〔2009〕16号),2009-2011年着力抓好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和公立医院改革试点五项重点改革。

  推进五项重点改革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本质要求,是全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要基础,是解决目前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的有效途径。抓好五项重点改革,要坚持医疗卫生事业的公益性质,提高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可及性,有效解决当前医药卫生领域的突出问题,使改革尽快取得明显成效。

  一、加快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建设

  (一)基本医疗保障覆盖城乡居民。到2011年底,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镇居民医保)参保率均提高到90%以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参合率稳定在95%以上。2009年,各地要多渠道筹集资金,将依法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全部纳入属地城镇职工医保,实现医疗保险待遇与企业缴费脱钩,结合中央财政补助,省财政对其参保给予适当补助。2010年底前,将关闭破产集体企业等其他各类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和困难企业职工纳入城镇职工医保,确有困难的,经市政府审核并报省政府批准后,可以参加城镇居民医保。积极推进城镇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从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和农民工参加城镇职工医保。参加城镇职工医保有困难的灵活就业人员,可以自愿选择参加城镇居民医保。参加城镇职工医保有困难的农民工,可以自愿选择参加城镇居民医保或户籍所在地的新农合。政府对符合就业促进法规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医保的参保费用给予补贴。加快城镇居民医保扩面步伐,2009年将在校大学生全部纳入城镇居民医保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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