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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扶持中医药事业发展的意见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扶持中医药事业发展的意见
(鲁政发〔2009〕89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中医药是中华民族几千年来的伟大创造,是对人类健康和世界文明的伟大贡献,是我国医学科学和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大力发展中医药,对于保障人民群众健康,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弘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具有重大意义。山东是中医药大省,中医药发展历史悠久,历代名医辈出,中药材资源丰富,群众基础雄厚。改革开放以来,我省中医药事业得到了长足发展。但服务体系不健全,管理体制机制不完善,人才不足,继承创新能力不强,特色优势不突出,中药产业发展相对滞后等问题依然比较突出,与我省经济社会的发展不相适应,与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医疗保健需求还有较大差距。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和《国务院关于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22号)要求,着力解决影响和制约中医药发展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努力开创我省中医药事业又好又快发展新局面,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坚持中西医并重,坚持政府主导和鼓励社会积极参与,遵循中医药自身发展规律,推进中医药继承创新,大力扶持中医药发展。坚持统筹兼顾,发挥特色优势,促进中医药医疗、保健、科研、教育、产业、文化六位一体全面发展,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中医药的需求,为人民健康服务,为经济社会发展和经济文化强省建设服务。

  (二)主要目标。用5年左右的时间,在全省建成功能完善、特色突出、基本满足人民群众需求的中医药服务体系;建成一批全国知名的中医医院(含中西医结合医院,下同)和优势学科、专科;建设一支结构合理的高素质中医药队伍,造就一批全国知名的中医药专家;建立起中医药进农村、进社区、进家庭的有效机制;提高中医药自主创新、产品研发能力和学术水平;构建完善的中药材种植加工、中药生产研发和用药安全保障体系;打造并形成山东中医药文化品牌,努力实现由中医药大省向强省转变,确保我省中医药事业发展走在全国前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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