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鲁政办发〔2009〕56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山东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七月二十七日
山东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制定和管理,建立健全应急预案体系,增强各类应急预案的实效性、科学性和可操作性,提高保障公共安全和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应急预案,是针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为迅速、有效、有序地开展应急行动而预先制定的方案,用以规范事前事故预防、事发应急响应、事中应急处置、抢险救援、应急保障及事后恢复与重建等各个流程的应对程序和策略,明确“谁来做、怎样做、何时做”以及合理利用相应资源等方面的行动指南。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应急预案编制、审批、发布、备案、修订、启动、宣传教育、培训和演练等相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 应急预案管理遵循“统一规划、分类指导、归口管理、分级实施、逐级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 我省应急预案体系由省总体应急预案,省专项应急预案,省部门应急预案,市、县(市、区)、乡镇(街道)应急预案,村(居)、社区和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重大活动应急预案等6大类组成。
省总体应急预案由省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组织制定。
省专项应急预案按类别由牵头部门、单位组织制定,必要时可由省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指定部门、单位组织制定。
省部门应急预案由省有关部门组织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