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导基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的原则进行投资运作。统筹兼顾,积极吸引省外资本来我省设立创业投资企业和扶持省内社会资本设立创业投资企业。引导基金参股新设立的创业投资企业,应按照《
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05年第39号令)有关规定在我省注册设立,并在省发展改革委备案管理;必须有明确的投资方向,主要投资于山东省行政区域内重点高新技术领域的未上市中小企业,优先扶持种子期、起步期等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和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加快发展,培育壮大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具有竞争优势的高新技术企业。
引导基金前期主要以股权投资方式阶段性扶持创业投资企业设立与发展,在引导基金运作相对成熟后,进一步开展跟进投资等其他运作方式。引导基金参股创业投资企业时可采取承诺注资的方式分期到位。引导基金对单个创业投资企业的参股比例最高不得超过该创业投资企业实收资本总额的35%,不能成为第一大股东。省级与市级引导基金,二者同时以参股方式扶持同一家创业投资企业的,政府引导基金的合计参股比例不得超过50%。引导基金不参与参股创业投资企业的日常管理,但可派董事监督其按照《投资人协议》、《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范运作,切实保障引导基金资产安全。在利润分配上,参股创业投资企业应优先保证引导基金的收益水平,引导基金的具体收益率参照不低于同期国债利率和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确定,具体的收益保障方式可视情况参照市场惯例予以落实。引导基金参股期限原则上最长不超过7年。
引导基金参股投资形成的股权可以通过上市、股权转让、企业回购及清算等方式退出。在有受让人的情况下,引导基金可以随时退出,其他股东具有优先受让权。
五、省级引导基金的监管和风险控制
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科技厅、中小企业办是引导基金的监管部门,要建立健全引导基金监管制度,加强专项检查与日常监管,对引导基金实行单独考核、全过程管理,确保资金规范运作。省财政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科技厅、中小企业办等有关部门按照公共性原则,对引导基金建立有效的绩效考核制度,定期对引导基金政策目标、政策效果、扩大引导基金投资规模、资金投向及其资产情况进行评估,并纳入公共财政考核评价体系。理事会、鲁信集团、各参股创业投资企业,应按照有关规定规范运作和有效使用引导基金。鲁信集团应接受理事会或其委托的第三方中介机构对引导基金日常管理与运作事务的审计检查。对引导基金运作中的各种违规行为和创业投资企业弄虚作假骗取引导基金或不按规定用途使用、截留挪用、挥霍浪费引导基金等行为,按照《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