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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09年本溪市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2.鼓励高校毕业生到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就业。落实好国家、省、市有关高校毕业生到中小企业、非公有制企业就业的相关政策,清理影响就业的制度性障碍,对各类企业招用非本地户籍高校毕业生,一律取消户籍限制。落实好到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就业高校毕业生的落户和档案保管等政策。

  3.大力倡导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挖潜增岗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各县(区)、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省统一部署,开展“重点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挖潜增岗促就业专项行动”,做好对辖区内企业、监管企业、行业内企业用工需求情况的普查,充分挖掘企业潜力,吸纳高校毕业生。挖潜增岗的数量不低于省确定的比例,企业应按不低于现有职工总数1%的比例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市政府将对各县(区)、各有关部门挖掘岗位数量及落实高校毕业生就业情况进行督查。

  对各类企业吸纳本溪籍高校毕业生就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时发放工资、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财政给予保险补贴,补贴标准为企业实际缴纳数额的50%,补贴期限为1年。

  对当年新招用高校毕业生达到企业现有职工总数3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5%)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经申请并由市财政、人事、劳动保障、工商等部门认定,可享受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担保贷款,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财政部门按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展期不贴息。

  承担国家和省、市重大科研项目单位和重大技改项目单位要积极聘用优秀高校毕业生参与研究,具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四、鼓励和支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

  1.要为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提供方便、创造条件。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高校毕业生创业工作,通过创业教育、政策扶持、创业培训、创业服务“四位一体”的工作机制,优化创业环境,鼓励和支持更多的高校毕业生通过自主创业实现就业。法律、法规未禁止的行业和领域向高校毕业生开放,国家有限制条件和标准的行业和领域平等对待高校毕业生。对高校毕业生初创企业,可按照行业特点,合理设置资金、人员等准入条件,允许注册资金分期到位。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程序和合同约定,允许高校毕业生将家庭住所、租借房、临时商业用房等作为创业经营场所。

  2.要为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提供资金支持。充分利用市政府设立的大学生创业资金,根据不同的创业项目,以担保贷款、贷款贴息、股份投资等方式,为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提供资金扶持,资金额度由2万元到20万元不等。发挥小额贷款担保基金的作用,积极为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申请小额贷款提供担保。对微利项目,经市财政、人事、劳动保障、工商、税务等部门认定后,予以贴息。将辽政办发〔2008〕83号文件规定的对创业带头人吸纳失业人员的社保补贴政策,拓展到所有创业大学生。工商、税务等部门要认真落实省关于高校毕业生自主创办企业的各项税费减免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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