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09年本溪市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本政办发〔2009〕97号)
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本钢、北钢,市政府各委办局、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9〕3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09年全省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辽政办发〔2009〕34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当前全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紧急通知》(辽政办明电〔2009〕79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市政府现就做好全市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以下简称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深刻认识当前形势下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重要意义
就业是民生之本,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不仅关系到本溪老工业基地振兴和广大毕业生的长远发展,更关系到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和谐稳定。各县(区)政府、市直各部门及用人单位,要充分认识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按照科学发展观要求,增强政治责任感,切实把高校毕业生就业摆在当前就业工作的首位,努力把高校毕业生就业压力转变为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动力,为本溪老工业基地振兴提供人才智力保障。
二、鼓励和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城乡基层就业
1.大力开发公益性岗位。2009年,各县(区)、市政府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公益性岗位开发力度,有选择地开发800个公益性岗位,主要用于安排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同时兼顾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每人每月薪酬不低于1000元,分别由市、县(区)财政承担,并缴纳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
2.继续实施和完善面向基层就业的专门项目。各有关部门要继续做好“三支一扶计划”(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的组织实施、岗位设置、高校毕业生接收、安置和待遇落实等工作;加大实施“高校毕业生进社区”和“一村一名大学生计划”工作力度。2009年,全市选派高校毕业生到社区、村工作的人员数量各增加到120名,选派采取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方式,同等条件优先选派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