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代办服务性收费应当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收取,并使用由市财政部门统一印(监)制的统一收据。
4.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要继续做好各项帮困工作,继续执行对原“两免一补”对象在校期间的生活费补助政策,有条件的逐步加大对在校贫困学生的减免和资助力度。
5.各区县教育、物价、财政部门要做好教育收费公示工作,建立规范化的动态公示管理制度,及时更新,确保公示内容准确,主动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的查询、监督;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要严格执行
教育收费公示制度,代办服务性收费应事先告知学生家长,明码标价,未经告知,不得收费。
三、严格实行责任追究制,建立规范教育收费长效管理机制
学校要认真制定工作计划,自觉规范代办服务性收费行为,自觉接受各级教育、价格、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各区县教育部门应进一步加强对所属中小学的教育收费管理,对违规收费行为,除清退违规收费外,对相关人员和学校继续按照有关规定实行“一票否决”制,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要逐步建立平时检查与集中检查、自查与检查、明察与暗访相结合的长效管理机制。
四、接受政府委托承担义务教育任务的民办学校,按照本通知执行(代办服务性收费仍使用税务部门提供的票据)。
本通知自2009年8月1日起执行。
附件:上海市义务教育阶段代办服务性收费项目和标准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上海市物价局
上海市财政局
二○○九年七月二十九日
附件:
上海市义务教育阶段代办服务性收费项目和标准
序号
| 项目
| 单位
| 收费标准
| 原则
|
1
| 课外教育活动费
| 元/学期
| 100
| 学生自愿,多退少不补
|
2
| 学生服(校服)费
| 元/套
| 学生服:不超过117 校 服:不超过150
| 学生自愿,学生服:夏装37-57元/套、春秋装60-90元/套、冬装88-117元/套,具体价格按《关于本市2005学年学生服价格的复函》(沪价商〔2005〕6号)。学生购买学生服或校服原则上不得超过三套,即:夏装、春秋装、冬装各一套
|
3
| 报刊费
| 元/份
| 不高于发行价
| 学生自愿
|
4
|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
| 元/学年
| 60
| 学生自愿
|
5
| 学生平安保险费
| 元/学年
| 40-70
| 学生自愿,基本保险40元;协商附加保险10-30元
|
6
| 中小学生住院医疗互助基金
| 元/学年
| 50-60
| 学生自愿
|
7
| 午餐费
| 元/餐
| 3.5-8
| 学生自愿
|
8
| 校车费
| 元/月
| 不超过200
| 学生自愿,超过部分政府补贴。坚持就近入学原则,
逐步取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