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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代办服务性收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3.代办服务性收费应当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收取,并使用由市财政部门统一印(监)制的统一收据。

  4.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要继续做好各项帮困工作,继续执行对原“两免一补”对象在校期间的生活费补助政策,有条件的逐步加大对在校贫困学生的减免和资助力度。

  5.各区县教育、物价、财政部门要做好教育收费公示工作,建立规范化的动态公示管理制度,及时更新,确保公示内容准确,主动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的查询、监督;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要严格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代办服务性收费应事先告知学生家长,明码标价,未经告知,不得收费。

  三、严格实行责任追究制,建立规范教育收费长效管理机制

  学校要认真制定工作计划,自觉规范代办服务性收费行为,自觉接受各级教育、价格、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各区县教育部门应进一步加强对所属中小学的教育收费管理,对违规收费行为,除清退违规收费外,对相关人员和学校继续按照有关规定实行“一票否决”制,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要逐步建立平时检查与集中检查、自查与检查、明察与暗访相结合的长效管理机制。

  四、接受政府委托承担义务教育任务的民办学校,按照本通知执行(代办服务性收费仍使用税务部门提供的票据)。

  本通知自2009年8月1日起执行。

  附件:上海市义务教育阶段代办服务性收费项目和标准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上海市物价局

上海市财政局

二○○九年七月二十九日

  附件:
  上海市义务教育阶段代办服务性收费项目和标准

序号

项目

单位

收费标准

原则

1

课外教育活动费

元/学期

100

学生自愿,多退少不补

2

学生服(校服)费

元/套

学生服:不超过117         校 服:不超过150         

学生自愿,学生服:夏装37-57元/套、春秋装60-90元/套、冬装88-117元/套,具体价格按《关于本市2005学年学生服价格的复函》(沪价商〔2005〕6号)。学生购买学生服或校服原则上不得超过三套,即:夏装、春秋装、冬装各一套

3

报刊费

元/份

不高于发行价

学生自愿

4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

元/学年

60

学生自愿

5

学生平安保险费

元/学年

40-70

学生自愿,基本保险40元;协商附加保险10-30元

6

中小学生住院医疗互助基金

元/学年

50-60

学生自愿

7

午餐费

元/餐

3.5-8

学生自愿

8

校车费

元/月

不超过200

学生自愿,超过部分政府补贴。坚持就近入学原则,

逐步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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