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财政局
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代办服务性收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沪教委财〔2009〕50号)
各区县教育局、物价局、财政局,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
根据
国务院《关于做好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25号)精神,经市政府原则同意,现对本市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代办服务性收费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代办服务性收费范围
代办服务性收费是学校为在校学生提供确有必要的代办服务性项目时,在学生自愿和非营利前提下,可以收取的相应费用。
目前确定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代办服务性收费项目有:课外教育活动费、学生服(校服)费、报刊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学生平安保险费、中小学生住院医疗互助基金、午餐费和校车费,具体项目和收费标准详见附件。取消学生奶、课间点心和初三毕业生体检费。今后对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代办服务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实施定期发布、动态管理制度。
二、规范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代办服务性收费的管理
1.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向在校学生收取的代办服务性收费,必须坚持学生自愿和非营利原则,除规定允许的代办服务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外,不得加收其他任何费用。学校和教师不得在为学生代办服务的过程中获取任何利益,不得收受任何形式的回扣,侵害学生利益。确有折扣,应按实进入学校账户,与学生按实结算,不得挪作他用。
课外教育活动费在学期结束时结算,由学校向学生家长发放用款清单,多退少不补。学校收取其他代办服务性收费应即时发生即时收取,据实结算,严禁强制服务,或只收费不服务。
2.各区县教育、物价、财政部门应在本通知规定的代办服务性收费项目和标准范围内,结合本区县实际,制定具体代办服务性收费管理办法。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代办服务性收费在本区县收费管理办法范围内,实行“总量控制,学校事先征求学生家长委员会意见,报区县教育、物价、财政部门备案,经公示后书面征求学生家长自愿选择意见,按规定收费和管理使用”的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