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对家政服务企业实行社会保险补贴。鼓励家政服务业吸纳和招用城镇失业人员。主城区范围内的家政服务企业,凡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安置主城区城镇失业人员(经劳动保障部门审定,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比例达到全部职工人数15%(含)以上的,继续按企业当年实际缴纳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给予全额补贴,补贴期限至2011年,每年年终由市家政协会负责上报企业名单,市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家政企业安置城镇失业人员情况的审核,市地税部门负责家政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况的审核,市财政部门负责补贴经费的拨付。
四、保障措施
12.加强组织领导。为进一步加强对家政服务业的组织领导,成立市发展家政服务业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领导任组长,市贸易局、发改委、工商局、劳动保障局、财政局、质监局、交通局、城管办、城管执法局、民政局、统计局、法制办、总工会、公安局交警局、贸促会等部门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贸易局)。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要根据家政服务业发展的实际,形成联动工作机制,依法加强对家政服务企业的指导和监管,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13.强化服务管理。在市发展家政服务业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由市贸易局牵头制订家政服务业发展规划,指导行业协会开展工作;建立家政服务企业诚信体系和管理档案,对家政服务企业诚信行为进行考核并作为年审的主要依据。市工商局要根据相关规定,为企业出资和注册登记提供方便,依法尽快办理领照手续,积极引导下岗失业人员创办家政服务企业,鼓励家政企业做大做强,形成规模、连锁经营;强化家政服务业市场管理,依法取缔无照经营、查处违法经营,维护市场秩序。市劳动保障局要帮助指导家政企业规范用工,落实就业扶持政策。市财政局要按照规定落实家政服务业发展扶持资金,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市质监局要会同市贸易局,根据我市家政服务业发展实际,组织制订家政服务标准和家政企业等级标准。城管、执法、交警和运管等部门要对家政服务企业从事搬家的车辆和运营提供方便。市民政局要加大对社区家政服务企业的扶持力度。市统计部门要加强对家政服务业发展情况统计工作的业务指导。
14.完善政策法规。进一步加强政策法规建设,为家政服务业发展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法制环境。有关部门要根据家政服务业的行业特点,明确各项保障措施。行业主管部门要会同市法制办加强对家政服务业现行政策法规的调研,加快家政服务业的地方立法步伐,尽快开展《家政服务业管理条例》的立法前期工作,促使杭州家政服务业逐步走上规范化、法制化轨道。
15.实施品牌战略。引导、鼓励家政服务企业增强品牌意识,注重商标注册,争创省市名牌、省知名商号、省市著名商标和中国驰名商标。加强对名优商标的跟踪指导,扩大品牌企业的影响力和知名度。加大对家政服务企业的品牌培育力度,建立著名商标、名牌培育库,在认定杭州市著名商标时给予适当倾斜。对被新认定为杭州市著名商标的家政服务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被新认定为“浙江省著名商标”、“浙江省知名商号”的家政服务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新注册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或集体商标的协会或其他组织,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被确定为浙江省名牌企业的家政服务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评为年度杭州市新兴商贸服务业示范企业的家政服务企业,一次性奖励3万元,对企业主要负责人一次性奖励3000元。对表现突出的家政服务从业人员予以表彰,并在各级劳模评选中安排一定的名额。开展年度“家政明星企业”、“家政服务明星”评选活动,并给予一定奖励。鼓励现有品牌家政服务企业做大做强,支持杭州家政服务企业参与国家及商务部家政服务业相关标准的制订和实施。经认定,对制订完成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技术规范的企业,分别给予不超过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对成功引进国家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的单位,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奖励;对成为国家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工作组或省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单位,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奖励。鼓励引进品牌家政管理公司,吸引高素质人才进入我市家政服务行业,满足高端市场需求,提升我市家政服务业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