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力推进高污染燃料禁燃工作的通知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力推进高污染燃料禁燃工作的通知
(昆政办文〔2009〕42号)


五华、盘龙、官渡、西山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好《昆明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81号)、《昆明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规定实施方案》(昆政办〔2008〕142号),确保完成我市高污染燃料禁燃第一阶段各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由各区、直属机构禁燃工作领导小组统一安排部署,立即成立由环保、工商、公安、城管、综合执法、民政、卫生、质监、市政公用等部门组成的联合执法组,对仍继续使用高污染燃料燃烧设施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认真调查取证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市政府令第81号以及相关部门的有关规定,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立即停止使用高污染燃料设施或依法进行拆除,对不按要求开展改燃、改造、停用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依法、依程序进行强制执行。

  二、对已开始实施搬迁或有明确搬迁计划的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在承诺搬迁的具体时间后,各区、直属机构可结合搬迁的具体情况,适当给予延期使用其燃煤锅炉,原则上不得超过2009年12月31日;已经订购清洁燃料燃烧设施的、因供电、供气等外部条件限制未能如期完成改燃、改造的机关、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各区可根据情况适当给予延期使用其燃煤锅炉,原则上不得超过2009年10月31日;对特殊困难的企业,按照《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支持主城区企业节能减排降低成本搬迁入园异地发展的实施意见》(昆政发〔2009〕29号),结合退二进三、节能减排、搬迁入园等政策给予扶持帮助;对于使用高污染燃料的茶水炉、热水炉、大灶,采取措施,坚决停用或取缔,不予延期。因搬迁或已购买清洁燃料燃烧设施,经审查同意给予延期的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需向周边企事业单位、居民公示同意延期的事由及延期期限。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