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成时间:日常工作。
2.进一步调整主城区工业产业结构,推动现有工业企业向工业园区聚集。凡新建、引进的工业项目和企业必须入园,园区外工业企业实施出城进园;继续实施“退二进三”措施,完善政策,鼓励主城区企业搬迁改造,向工业园区聚集;新建有一定污染的企业应集中布局在城市远郊下风向的北部、东部工业园区。
牵头部门:市发改委、市经委、市规划局、市环保局、市财政局。
责任部门:五华区、盘龙区、官渡区、西山区、安宁市、呈贡县、宜良县、嵩明县人民政府,三个开发(度假)区管委会,呈贡新区管委会,昆明空港经济区管委会。
完成时间:日常工作。
(五)机动车尾气污染防治措施
1.严格执行《
昆明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在我市禁止销售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禁止销售不符合国际规定标准的车用燃料。在本市初次注册或者办理转移、变更登记的机动车,不符合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
牵头部门:市工商局、市公安局。
责任部门:五华区、盘龙区、官渡区、西山区、安宁市、呈贡县、宜良县、嵩明县人民政府,三个开发(度假)区管委会,呈贡新区管委会,昆明空港经济区管委会。
完成时间:日常工作。
2.强在用车环保定期检测监督管理。在本市行驶的机动车按照国家规定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周期,进行污染物排放定期检测。经检测,符合标准的,发放环保标志;不符合的,不予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动车营运行政主管部门不予通过定期审验。
牵头部门:市环保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交通局。
责任部门:五华区、盘龙区、官渡区、西山区、安宁市、呈贡县、宜良县、嵩明县人民政府,三个开发(度假)区管委会,呈贡新区管委会,昆明空港经济区管委会。
完成时间:日常工作。
(六)加强空气质量监测保证工作
加强各空气自动监测站的维护保养工作,确保各空气自动监测站正常运行。密切注意空气质量监测数据的变化,适时准确分析我市大气污染形势,及时向政府和有关部门通报情况,有效解决存在的问题,促进各项措施的落实。
牵头部门:市环保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