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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确保2009年主城区环境空气质量优级天数100天目标任务分解的通知

  完成时间:日常工作。

  (三)煤烟型污染控制措施

  1.根据《昆明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规定》,主城规划建设区330平方公里和呈贡新区规划107平方公里范围内,禁止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推广清洁能源,实施高污染燃料禁燃。重点控制区域内4吨/时以下在用燃煤锅炉,于2009年4月底前停止使用高污染燃料;4吨/时(不含4吨/时)以上在用燃煤锅炉,于2010年10月底前停止使用高污染燃料,改用清洁能源,期间,企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

  牵头部门:市环保局、市经委、市工商局。

  责任部门:五华区、盘龙区、官渡区、西山区人民政府,三个开发(度假)区管委会,呈贡新区管委会,昆明空港经济区管委会。

  完成时间:2010年10月底。

  2.加强对储(用)煤单位扬尘控制措施的执法检查,要求原有燃煤锅炉房及经营性储煤场在2009年6月底前必须达到密闭式储煤或防止扬尘污染的标准要求。对逾期整改或达不到要求的依法进行处罚。对露天焚烧枯草、树叶、垃圾、秸秆等违法焚烧行为要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对违法焚烧行为要及时进行查处。

  牵头部门:市综合执法局、市环保局。

  责任部门:五华区、盘龙区、官渡区、西山区、安宁市、呈贡县、宜良县、嵩明县人民政府,三个开发(度假)区管委会,呈贡新区管委会,昆明空港经济区管委会。

  完成时间:日常工作。

  3.加强对使用高硫、高灰份煤质的监管力度。对城市和重点区域燃煤使用单位要每3个月检查1次,对使用不合格煤炭单位要加大处罚力度。

  牵头部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责任部门:五华区、盘龙区、官渡区、西山区、安宁市、呈贡县、宜良县、嵩明县人民政府,三个开发(度假)区管委会,呈贡新区管委会,昆明空港经济区管委会。

  完成时间:日常工作。

  (四)工业污染控制措施

  1.认真做好辖区内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对重点区域内的工业企业强化监督管理,重点抓好空气自动站周边区域的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每月对辖区内重点企业进行1次检查,对违法超标排污企业加大处罚力度,防治大气污染物超标排放。

  牵头部门:市环保局。

  责任部门:各县(市)区环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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