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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确保2009年主城区环境空气质量优级天数100天目标任务分解的通知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确保2009年主城区环境空气质量优级天数100天目标任务分解的通知
(昆政办文〔2009〕41号)


五华区、盘龙区、官渡区、西山区、安宁市、呈贡县、宜良县、嵩明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为控制大气污染,进一步改善昆明市环境空气质量状况,确保实现2009年我市主城区环境空气质量100%达标,争取优级天数达到100天的目标,促进我市又好又快的发展,现将有关任务分解及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环境空气质量实行属地负责制

  各县(市)区环境空气质量达到国家二级标准是实现昆明市2009年环境空气质量目标的基础。环境空气质量实行属地负责制,各县(市)区要进一步加强辖区大气污染防治力度,特别是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周边区域环境治理工作。

  盘龙区:一是确保东风东路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点二氧化硫、二氧化氮、可吸入颗粒物年均浓度值分别低于0.050毫克/立方米、0.040毫克/立方米、0.060毫克/立方米,优级天数达到110天,良好级天数达到255天,轻微污染天数为0天;二是确保龙泉镇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点二氧化硫、二氧化氮、可吸入颗粒物年均浓度值分别低于0.040毫克/立方米、0.028毫克/立方米、0.060毫克/立方米,优级天数达到105天,良好级天数达到260天,轻微污染天数为0天。

  五华区:确保金鼎山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点二氧化硫、二氧化氮、可吸入颗粒物年均浓度值分别低于0.060毫克/立方米、0.045毫克/立方米、0.065毫克/立方米,优级天数达到100天,良好级天数达到265天,轻微污染天数为0天。

  西山区:一是确保马街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点二氧化硫、二氧化氮、可吸入颗粒物年均浓度值分别低于0.050毫克/立方米、0.040毫克/立方米、0.065毫克/立方米,优级天数达到100天,良好级天数达到265天,轻微污染天数为0天;二是确保西山森林公园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点二氧化硫、二氧化氮、可吸入颗粒物年均浓度值分别低于0.025毫克/立方米、0.020毫克/立方米、0.030毫克/立方米,优级天数达到330天,良好级天数达到35天,轻微污染天数为0天。

  官渡区:确保关山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点二氧化硫、二氧化氮、可吸入颗粒物年均浓度值分别低于0.035毫克/立方米、0.025毫克/立方米、0.045毫克/立方米,优级天数达到250天,良好级天数达到115天,轻微污染天数为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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