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达不到投资规模、生产力低,耗费资源、工业附加值低,消耗大量能源、污染得不到有效治理,危险性大、生产安全风险难以有效控制的行业企业建设项目,一律不再新增建设项目;从严审批易燃、易爆化学品、合成氨等涉及危险工艺的建设项目;严格限制涉及光气等剧毒化学品的建设项目。
三、深化危险化学品专项整治活动
按照“依法整顿、综合治理、巩固提高、强化监管、务求实效”的总体要求,相关部门要联合执法,运用法律、行政、经济等手段,对不符合产业规划,周边安全及职业卫生防护距离不符合要求,达不到标准和要求的企业,采取治理、限产,“关、停、并、转”等多种措施,引导企业积极“出城入园”进行发展。
对涉及硝化、氧化、磺化、氯化、氟化或重氮化反应等危险工艺(以下统称危险工艺)的生产装置要实现自动化控制,2011年底完成自动化改造工作,否则一律不予办理安全生产行政许可。严格安全审查,重点审查建设项目厂房、工业场地布局和储存设施周边安全及职业卫生防护距离是否符合有关标准和规范要求;关键装置(系统)是否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是否设计、安装了符合设计规范及标准的自动控制系统,重大危险源是否配置了有效监控系统;是否配备能满足事故应急救援的设施、器材、装备等内容。要进一步提高对高温、高压,易燃、易爆,剧毒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的审查,对采用危险性较高的生产工艺的新建化工装置应设计、配备集散控制系统;大型和高度危险的化工装置应设计、配置紧急停车、自动保护系统;重大危险源涉及的压力、温度、液位、泄漏报警等要有远传和连续记录,液化气体、剧毒液体等重点储罐设置紧急切断装置。新开发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工艺必须在小试、中试、工业化试验的基础上逐步放大到工业化生产,严禁从试验室阶段直接放大到工业化规模生产。
进一步完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领域内的“打非”工作机制。继续做好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领域内的“打非”工作,在政府统一领导下,落实各有关部门的安全监管责任,采取联合执法的方式,加大对危险化学品非法生产、经营行为的打击力度。按照《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16号令)的规定,立足于治大隐患、防大事故,建立规范化的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使事故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处于常态化和日常化,对重大隐患整改实行政府挂牌督办,确保事故隐患整改“五落实”,对拒不执行整改或整改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要求的,应坚决予以取缔和关闭。继续加强对危险化学品废弃物处置的管理,督促企业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化学品废弃物进行规范化管理、无害化处置。按照《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车辆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云政办发〔2008〕132号),在2009年底前,完成危险化学品运输罐体与车辆载质量不匹配的更换以及相关资质证照审核专项整治工作,建立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监控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