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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重大资源开发利用项目审批制度的通知


  第六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确定重大资源开发利用项目的准入条件,明确重大资源开发利用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安全生产评估、水土保持方案、地质灾害评估和用地预审等准入标准,逐步形成由开发企业承担环境成本的新机制。

  第七条 重大资源开发利用项目审批的主要内容。

  (一)水资源开发利用项目的审批。主要审批包括地表水、地下水等与重大水资源开发利用项目相关的事项;

  (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项目的审批。主要审批包括市人民政府确定实施整合开发利用矿种的勘查、开发和使用权流转等与重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项目相关的事项;

  (三)土地资源开发利用项目的审批。主要审批包括建设用地供地、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土地开发整理等与重大土地资源开发利用项目相关的事项;

  (四)林业资源开发利用项目的审批。主要审批包括林产品的开发利用、林木采伐、国有森林资源资产的流转、占用征用林地等与重大林业资源开发利用项目相关的事项;

  (五)旅游资源开发利用项目的审批。旅游景区景点等旅游资源开发利用应当组织有旅游规划资质的单位编制开发建设规划,并经市旅游局组织评审,规划评审通过后,一般旅游景区景点等旅游资源开发利用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批;重要旅游景区景点等旅游资源开发利用项目由市人民政府审批;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涉及重大资源开发利用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程序,依法对重大资源开发利用项目实施审批,进一步简化审批程序,规范审批行为,提高审批效率。

  第九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下列程序依法有偿出让重大资源开发使用权。

  (一)制定重大资源开发使用权出让方案,根据审批权限报经省、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二)根据资源的稀缺性和市场价值确定出让标的,通过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形式,决定取得开发使用权资格的使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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