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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和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的通知

  (2)监督管理体系建设责任。建立健全市、县(市)区及高危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和执法监察队伍,监督管理体系建设责任。建立健全市、县(市、区)及高危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和执法监察队伍,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工作人员;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以预防事故为中心,层层签订责任状,分解下达安全生产控制指标,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考核奖惩体系,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范围。

  (3)规划责任。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与经济社会发展工作同时安排、同时部署、同时考核、同时总结。

  (4)监督检查责任。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及时治理安全生产隐患;负责组织治理公共设施及安全生产责任单位不明确的生产安全隐患;依法关闭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

  (5)经费保障责任。保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正常经费支出;建立与当地经济发展规模相适应的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用于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表彰奖励,基础设施和支撑体系建设,以及应当由政府负责的公共安全隐患整治,支持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技术改造等。

  (6)应急救援体系建设责任。完善预报、预警、预防和应急救援机制,制定完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健全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应急救援队伍、区域性应急救援和物资储备基地,配备应急救援装备和器材;组织应急救援演练和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

  (7)事故调查处理责任。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规定的职责、程序和原则,组织或委托有关部门调查处理生产安全事故,并向社会公布事故处理情况。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

  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机构改革实际,细化各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抓好以下安全生产工作:

  (1)贯彻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

  (2)定期开展对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予以制止和纠正,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责令其立即采取措施予以整治,并在其职责范围内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或移送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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