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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和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的通知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和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的通知
(昆政发〔2009〕4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落实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规定云南省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的通知》(云政发〔2008〕187号),针对我市安全生产基础薄弱、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的实际,为切实做好我市安全生产工作,实现安全生产状况的根本好转,市政府要求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和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的落实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意义

  经济社会的健康持续快速发展,需要一个安全稳定的环境作保障,做好安全生产工作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当前,各县(市)区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在安全生产工作中,还存在工作不主动、措施不落实、安全管理缺位的情况;受利益的驱动,企业“重效益、轻安全”的问题仍然存在,安全投入不足、管理不到位的现象仍然比较突出。

  各县(市)区政府、各部门和各单位要认真分析本地、本行业、本单位安全生产形势,从构建和谐社会、建设现代新昆明的高度,充分认识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安全生产工作,牢固树立安全发展观,认真落实政府监管主体责任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二、进一步落实政府监管责任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一)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职责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承担相应责任。

  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

  (1)领导责任。依法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适时研究、部署安全生产工作,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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