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授权市工商联作为全市性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复
(渝府〔2009〕120号)
市工商联:
你单位《关于恳请市政府正式行文授权市工商联作为非公有制经济领域内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的请示》(渝联文〔2009〕137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授权市工商联作为全市性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
二、市工商联作为业务主管单位成立全市性社会团体,应按照国务院《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履行登记手续;涉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职能的,应事先充分征求有关部门意见。
三、市工商联应切实履行业务主管单位职责,加强对社会团体的管理。对市工商联(总商会)以前自行设立的行业商会(同业公会、协会、商会),要在市政府授权其作为全市性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后2年内,依照前款规定办理登记手续;逾期未依法登记的,不得再以社团名义开展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