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项目编制、设计、监理、监测评估等费用按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规定可列入项目投资。
第十条 开发就业岗位和经营性项目的法人单位要制定详细的移民受益方案,报县移民局组织审查,并与县移民局或乡镇政府签订移民受益协议;基础设施、公益性项目建成后,项目法人单位及时与相关主管部门或受益单位签订管护协议书,落实管护责任,加强项目建成后的管理、维护,确保项目发挥效益。
第十一条 项目档案管理。库区基金项目档案是库区基金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真实记录和客观反映,各项目业主应按有关规定建立项目档案,做好项目前期、实施、验收等各个环节的档案资料收集、归档和整理工作。其主要内容应包括项目的可研报告、初步设计方案、项目实施方案、项目建设计划批准文件、施工设计文件及资料、项目建设合同、招投标资料、施工(建设)资料、项目竣工资料、验收资料、工程审价及财务决算、监理资料、移民受益资料等,竣工验收后的资料由业主分别送交县移民局和县财政局备案。
第十二条 库区基金项目资金管理
(一)加强库区基金项目的资金管理,严格按照库区基金管理的规定实行专帐专户、专款专用,确保库区基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
(二)资金拨付。项目业主单位根据下达的项目资金预算,严格按项目实施进度、自筹资金到位情况和项目竣工验收情况等,向县移民局提出用款申请,经县移民局和县财政局共同审查报县政府审批后,由县财政局将资金直接拨付到项目业主单位。
库区基金可结转资金下年继续使用。一年内未开工的项目资金需重新报批后使用;对库区基金项目总投资额超计划投资部分由项目业主自行解决;对完工项目的节余资金由县财政局予以收回。
第十三条 县财政局会同县移民局建立库区基金使用绩效考评制度,按项目实行资金追踪问效,定期通报相关信息,同时应加强库区基金的财务管理,按规定程序拨付资金,督促项目实施业主加快项目建设进度,确保资金使用发挥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十四条 使用库区基金的项目业主单位必须接受县财政局、县移民局、县审计局、县监察局等部门的监督检查,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或逃避。对于违反本实施细则,擅自改变库区基金使用范围、标准对象,或截留、挪用的单位或个人,按照《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进行处罚,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