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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柱县三峡水库库区基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二)申报要件。申报项目须按程序编制项目实施方案或可研报告;县移民局会同县财政局组织专家对实施方案或可研报告的评审意见(评审意见应附专家名单,并与项目申报表一同报市移民局备案);项目法人执照或有效证明复印件(指以企业作为业主的);县政府报市移民局、市财政局的项目计划文件(附申报明细表、汇总表、项目申报表)。

  (三)使用库区基金50万元以下(不含50万元)的单个工程项目必须编报实施方案,其实施方案可由项目单位编制或委托专业服务机构编制。

  (四)使用库区基金50万元以上的(含50万元)的单个工程项目,应当编报可研报告。其可研报告可由业主单位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

  (五)对于以户(专业合作社)为单元,规模小、建设项目内容相同,但地点分散的项目,可由村(社区)或乡镇政府为业主统一申报并编制实施方案。

  (六)县移民局组织或委托中介机构对使用库区基金项目的实施方案或可研报告进行评审,并出具书面评审意见,按规定程序报批后,由县移民局批复后实施。

  第八条 库区基金项目的建设管理

  库区基金项目应按照三峡移民迁建项目及有关建设项目管理规定实行招投标。

  所有使用库区基金的项目,都应实行项目法人制、项目监理制、安全管理制、合同制和竣工验收制,确保项目建设质量。

  为确保库区基金项目的有效实施,县移民局可委托监理单位对基金项目进行综合监理或单项监理。

  库区基金项目业主要按照相关行业规定进行施工图设计和编制概(预)算,由县移民局、县财政局组织评审或委托审查。

  生产经营性项目(种植业、养殖业、加工业)由业主直接组织实施;对于单一规模小的项目,也由业主组织实施;对于以户(专业合作社)为单元,规模小、建设内容相同地点分散的项目,可由村(社区)或乡镇政府为业主统一组织实施。

  库区基金项目完工后,项目业主单位或行业主管部门组织设计、监理等相关工程技术人员对项目进行单项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合格后由项目业主单位向县移民局提出综合验收申请。使用库区基金在1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县移民局会同县财政局组织相关部门、专家进行综合验收;对以户为单元实施的移民创业致富项目,可由乡镇政府组织验收,县移民局会同县财政局进行抽查;使用项目基金在10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县移民局会同县财政局邀请县级有关部门及有关专家进行检查验收,市移民局会同相关部门组织有关专家抽查验收。库区基金项目综合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建设总体情况,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基本建设程序执行情况、工程审价及竣工财务决算、效益指标完成情况和档案资料整理情况等。验收办法可参照《三峡工程重庆库区移民后期扶持基金项目验收(暂行)办法》(渝移发〔2008〕70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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