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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柱县三峡水库库区基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柱县三峡水库库区基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石柱府办发〔2009〕15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石柱县三峡水库库区基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石柱县三峡水库库区基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三峡水库库区基金的使用及项目的实施管理,提高三峡水库库区基金的使用效益,促进移民安稳致富,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三峡水库库区基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渝办?2008?84号)和《重庆市移民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三峡库区基金项目申报与实施管理工作的通知》(渝移发〔2009〕40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石柱县三峡水库库区基金的使用及项目的实施管理。

  第三条 三峡水库库区基金(以下简称库区基金)是中央财政安排用于三峡水库库区和移民安置区(以下简称库区)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支持库区防护工程和移民生产、生活设施维护,解决库区移民遗留问题的政府性基金。

  第四条 库区基金的使用范围

  (一)库区城镇移民家庭困难补助和特殊救济等遗留问题的补助支出;

  (二)库区移民就业培训和学历教育,即对有劳动能力而未就业的库区移民进行就业培训,资助移民家庭中的新增劳动力完成中等职业教育,资助职业介绍服务;

  (三)库区移民社会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及就业岗位开发;

  (四)库区种植业、养殖业、加工业、旅游业及其他服务业等生产设施建设与维护;

  (五)库区人畜饮水、交通、供电及通讯等移民生产生活设施建设与维护;

  (六)库区生态环境建设与保护,防护工程建设与维护;

  (七)库区移民致富工程项目、移民自主创业就业项目补助;

  (八)库区其他经批准的补助支出。

  第五条 库区基金项目实行“县政府统一领导,县移民部门综合管理,有关部门各负其责,项目法人单位具体组织实施”的管理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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