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申报景宁畲族自治县第三批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通知
(景政办发〔2009〕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管理区: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
浙江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和《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我县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意见》的精神,根据浙江省文化厅关于申报第三批浙江省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通知,决定开展第三批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申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一)符合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定义,具有重要价值的民间传统文化表现形式或文化空间;
(二)在当地影响较大,具有在一定群体中世代传承的特点;
(三)已被公布为第一批、第二批景宁畲族自治县非遗项目代表名录的将不列入此次申报范围;(见附件1)
(四)符合以上条件,且处于濒危状态。
二、申报材料
(一)项目申报书:包括基本信息、项目说明、项目论证、项目管理、保护计划、重要申报辅助材料以及乡、镇(管理区)政府申报意见(见附件2)。
(二)项目申报简介:包括项目的基本情况、地理位置、历史沿革、主要价值和影响(字数500-600字)。
(三)重要申报辅助材料:包括代表性图片、证明材料以及相关资料。
三、申报材料要求
(一)项目申报书内容充实,表达准确,项目简介简明扼要,重点突出。
(二)项目申报书用A4纸印制,一式5份,电子文本(Word格式)3份。
四、注意事项
凡不符合项目申报条件、申报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超过申报时限的,一律不予受理。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认真组织,按时做好申报工作。
(二)认真选择申报项目,科学认定,确保申报项目的质量。
(三)申报材料备齐后,于2009年2月28日前报县文广出版(体育)局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
联系单位:景宁畲族自治县文广出版(体育)局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
联系人:陈华丽
联系电话:0578-5821521
电子邮箱:jn5089154@163.com
地 址:景宁县鹤溪镇钟楼路15号
邮 编:323500
附件1.景宁畲族自治县第一批第二批非遗项目代表名录
附件2.景宁畲族自治县非物质文化遗产申报书
二OO九年二月十一日
附件1
景宁畲族自治县第一批第二批非遗项目代表名录
(第一批)
一、民间表演艺术类(7)
〈一〉、民间舞蹈:
1、传师学师(郑坑乡)
2、做功德(鹤溪镇、郑坑乡)
3、金田鱼灯(陈村)
〈二〉、民间音乐:
1、畲族民歌(鹤溪镇、外舍乡)
2、汉族民歌(鸬鹚乡)
〈三〉、 民间戏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