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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景宁畲族自治县正达阳光城限价商品住房销售细则的通知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景宁畲族自治县正达阳光城限价商品住房销售细则的通知
(景政办发〔2009〕19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管理区,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景宁畲族自治县正达阳光城限价商品住房销售细则》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OO九年三月十九日

  景宁畲族自治县正达阳光城限价商品住房销售细则

  为积极稳妥地推进住房制度改革,逐步解决无住房户干部、职工的实际困难。特制定本销售细则:

  一、 销售对象

  (一)已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县直、乡镇行政事业单位的干部职工;在全县行政事业单位工作现已退休的干部职工;本人及配偶均在县城工作,符合军转干部政策(以县人事部门意见为准)的现役军干(任排级及以上干部)。

  上述人员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景宁畲族自治县域内常住居民户口(2008年12月4日前);

  2、1998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

  3、2008年12月4日前已结婚或者1973年12月4日前出生未婚;

  4、未享受过房改政策;

  5、在县城现无住房。

  (二)在全县行政事业单位工作,离退时户口在景宁县域内,

  未享受过房改政策的离休干部和正副县(处)级退休干部职工。

  二、面积标准

  根据丽政办发〔2006〕69号文件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对享受面积标准作如下规定:一般干部职工家庭80平方米,科级和中级技术职务的干部职工家庭90平方米,县(处)级和副高级技术职务的干部职工家庭100平方米。

  单身家庭和年满35周岁的未婚者面积标准减半。

  附属杂物间出售前由开发商做好搭配。

  三、房源分配

  (一)116套90平方米及以上的,销售给符合条件的科级及以上和中级技术职务及以上的干部职工(包括离退休干部职工)。

  (二)78套90平方米以下的,销售给符合条件的其他干部职工(包括离退休干部职工)。

  (三)现役军干根据实际职级在相应的房源中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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