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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09年按照本市小城镇社会保险办法计发养老金若干问题的补充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宣布废止和失效一批规范性文件的通知(2010)(发布日期:2010年9月2日,实施日期:2010年9月2日)宣布失效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09年按照本市小城镇社会保险办法计发养老金若干问题的补充通知
(沪人社农发[2009]25号)


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区、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各有关单位:

  现就2009年按照本市小城镇社会保险办法计发养老金的若干问题通知如下:

  一、2009年办理申领养老金手续的参保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5元养老金。

  二、按本通知规定增加的养老金,所需费用由本市小城镇社会保险养老基金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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