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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利用科普教育基地拓展中小学课程资源通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利用科普教育基地拓展中小学课程资源通知
(沪教委基〔2009〕58号)


各区县教育局、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各区县科委:

  为贯彻落实国家《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和《上海市中长期科学与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进一步推进素质教育的实施,结合本市中小学(幼儿园)二期课程改革的有关要求,根据《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开展利用科普教育基地拓展本市中小学课程资源试点工作的意见》(沪教委基〔2006〕49号)和《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本市中小学利用科普教育基地拓展课程资源的实施意见》(沪教委基〔2007〕62号)的要求,本市自2006学年起先后两批共17个科普教育基地向本市中小学开放,取得良好成效。现第三批12个科普教育基地已完成课程资源开发工作,2009学年起可接受中小学生在其中开展课程学习活动。为进一步做好本市中小学利用科普教育基地拓展课程资源的相关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市教委和市科委将建立本市中小学利用科普教育基地拓展课程资源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共同加强对科普教育基地开展中小学生科学探究学习活动的指导和管理。

  为加强指导,市教委和市科委组织专家编制了《中小学课程改革利用科普教育基地资源实施纲要》和各相关科普教育基地教学活动的具体指导文本或教学活动案例,区县和学校可从上海市中小学课程教材改革专题网(www.shkegai.net)下载。

  二、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和科技行政部门应指定专人,具体负责区域内中小学利用科普教育基地拓展课程资源的相关管理、协调和指导等工作。

  各区县可结合本区中小学实际情况以及科普教育基地的分布情况(附件1),根据就近的原则,并充分考虑中小学生探究实践的实际需求,制订本区县中小学利用相关科普教育基地开展教学活动的实施指导方案,确定各学段、各年级中小学生的活动重点和活动的基地;同时做好组织安排、经费支持等工作,保障区域内中小学生在科普教育基地的活动能顺利进行。

  三、科普教育基地是学校拓展型课程和研究(探究)型课程的实施课堂之一。在科普教育基地实施的科学探究学习活动是中小学教育教学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各中小学应从学校课程实施的教育教学实际需要出发,结合区县实施指导方案要求,制订学校具体实施方案,相关活动应列入学校及其各年级的课程计划,活动时间在学校拓展型和研究型(探究型)课程的课时中予以保障。

  学校组织学生到科普教育基地开展活动,应组织教师了解科普教育基地的教育教学内容和形式,按教学活动的要求设计好方案,并事先与科普教育基地确定活动时间、活动对象群体数量等,以保障在科普教育基地的教学活动的有效实施;活动后,学校和科普教育基地应认真总结教学活动的实施情况,填写好《上海市中小学利用科普教育基地开展教学活动情况表》(见附件2)并分别留存。若个别科普教育基地确实因场地等原因难以在学校课程计划内安排活动的,学校可与科普教育基地协商后组织学生利用寒暑假等假期组织开展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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