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宜宾市煤炭资源整合有关问题的复函
(2009年7月27日 川办函[2009]191号)
宜宾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煤炭资源整合有关问题的请示》(宜府〔2009〕34号)收悉,经省政府同意,现函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你市提出的资源整合矿井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开发利用方案合并编制,由省煤炭行业主管部门会同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联合审查。
二、原则同意各类整合矿井在《安全专篇》审批后即可按有关程序组织开工。需要编制《瓦斯抽采设计》的整合矿井,允许在《安全专篇》审批后编制、报批,不作为开工的前置条件。
三、原则同意核定生产能力3万吨/年以上整合主体矿井、独立扩能矿井在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延续时,可不将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达标作为延证的前提条件。其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达标验收与改扩建工程建设、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并进行。
四、原则同意尚未进入建设程序的整合矿井、独立扩能矿井,可以经批准并在设计单位指导下, 区别二种情况提前开展部分巷道施工和维护: 一是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的矿井只能进行瓦斯抽放系统建设和与瓦斯相关的岩石巷道、穿层抽放钻孔施工;二是其他矿井可以在原有矿区范围内进行通风系统改造、瓦斯抽放系统建设和与瓦斯相关的岩石巷道、穿层抽放钻孔施工;可以对整合后拟使用的原有巷道进行扩刷和维修。需要进行以上工程施工的煤矿,必须编制施工方案,落实安全保障措施,经县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炭行业主管部门联合审查,所在县(市、区)政府同意,并报市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炭行业主管部门和所在区域煤监分局备案后方可实施。
五、有关建设安全高效矿井的工作应与整合矿井、独立扩能矿井设计合并进行,同步实施。
六、你市要进一步落实煤矿安全监管责任,加大监管力度。特别是对提前开展部分巷道施工和维护的矿井,必须严格监控施工作业地点,加强现场安全管理,防止此类矿井边施工边生产,以有效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