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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追认高金耀同志为革命烈士的批复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追认高金耀同志为革命烈士的批复
(2009年7月27日 川府函[2009]175号)
阿坝州人民政府:
你州《关于申报高金耀同志为革命烈士的请示》(阿府〔2009〕5号)收悉,经省政府研究,现批复如下。
高金耀,生前系汶川县公安局映秀镇派出所所长,在“5·12”汶川特大地震中,为保护他人生命光荣牺牲。根据《
革命烈士褒扬条例
》第
三条
第(五)项规定,省政府同意追认高金耀同志为革命烈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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