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地震灾后恢复重建省直管项目重建资金财政财务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2009年7月28日 川办函[2009]196号)
省直有关部门:
根据《中央财政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基金地方包干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财建〔2008〕861号)、《
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号)和《四川省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资金管理监督办法》(川委办〔2008〕22号)规定,现就加强地震灾后恢复重建省直管项目重建资金财政财务监督管理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明确监管责任
《四川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省直管项目年度计划》(川发改投资〔2009〕291号)明确了省直管项目的责任部门、实施单位。责任部门、实施单位和财政部门既要各负其责、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共同抓好省直管项目恢复重建资金的监督管理工作。
(一)项目责任部门的责任。
1.省直管项目的责任部门是项目实施和资金监督管理责任主体。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直接责任人。
2.建立推进恢复重建项目的工作机制,确保恢复重建资金使用管理有领导负责,有机构承办,有专人落实。
3.收集、汇总财政评审和监管所需资料,按时向省财政厅报送《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资金收支情况报表》,并对所出具资料和报表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4.密切配合财政监管工作,会同省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对工程总预算进行评审。
5.督促项目实施单位按照审批部门批准的内容进行项目建设,按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审定的工程总预算进行投资控制。
(二)项目实施单位的责任。
1.建立科学、严谨的内部控制制度,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和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按有关财务管理规定管好、用好恢复重建资金。
2.及时编制工程总预算,并预留合理的财政评审时间。对所出具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3.编制和确定招标控制价,按审批部门批准的建设标准、建设内容限额实施,确保项目总投资不超出经审核的工程总预算。
4.按月报送财政监管、专项核查项目建设月报表。
(三)省直财政部门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