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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公文报送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地、各部门每年年初需将主要负责人和主持工作的负责人名单书面告知省政府办公厅,如有变化请及时告知。

  四、充分协商或会签。有关部门报请省政府审批的事项,凡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必须主动与相关部门充分协商、征求意见,由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与相关部门负责人会签(主要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或联合报省政府审批。部门之间有分歧的,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要亲自协商,协商后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与相关部门有关负责人会签后报省政府决定。主办部门应在正文后附文件起草说明和各部门意见。部门之间征求意见或会签文件时,除主办部门另有时限要求的以外,有关部门一般应在7个工作日内予以回复。如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回复,有关部门应当与主办部门沟通并商定回复期限及方式。否则,主办部门可视其为同意,并据此继续办理有关公文,但应当在报送省政府的公文中说明有关情况。

  五、及时办理并反馈。对省政府领导同志明确要求地方或部门办理并报告办理结果,及批请地方或部门负责人研究处理的批示件,地方或部门应抓紧办理,及时向省政府报告情况,并附省政府领导同志批示复印件(若是原件转出的,要将全套原件转回)。省政府领导同志批示多个部门的,主办部门要主动与其他部门沟通、协商,并汇总办理情况上报,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确因特殊原因需要较长时间反馈办理情况的,要及时以书面形式向省政府办公厅说明,定期报告办理进展情况。对省政府办公厅交办各地、各部门的公文,相关部门要抓紧研究提出明确意见,要按时限要求并符合交办文件反馈要求以书面形式直接送省政府办公厅文件交办业务处室,通过电子公文传输系统报送要在备注栏注明交办业务处室。

  对省政府领导同志批请地方或部门负责人“阅”、“参阅”、“参考”等参阅性文件,可以不单独行文回复,重要事项除外。

  六、坚持一文一事。报送省政府的请示事项应一事一报,并在文尾附注处注明联系人及联系方式。报告中不得夹带请示事项。

  七、实事求是标注缓急程度。根据工作需要,自公文送达之日起,需省政府10个工作日内批复的,标注为“急件”;需5个工作日内批复的,标注为“特急件”;特别紧急事项应注明时限要求。通过机要交换渠道或电子公文传输系统报送的紧急公文,要同时在信封上或系统内标注与公文一致的缓急程度。标注为“特急件”的紧急事项,除突发事件和领导同志交待办理的外,必须在文中说明紧急原因及在本地、本部门的办理过程。报送急件、特急件时,各地、各部门应与省政府办公厅相关处室加强衔接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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