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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公文报送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公文报送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2009年7月29日 川办函[2009]195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直各部门:

  近年来,各地、各部门报送省政府的公文总体比较规范,但也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有:一是将应报请省政府审批的公文直接报送省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有的多头分送,又未注明分送情况;二是有的报告中夹带请示事项,有的一个请示包括两个以上不同类别的请示事项;三是有的报送省政府的公文未由单位主要负责人或主持工作的负责人签发或审核;四是报请省政府审批的事项涉及其他部门职权时未经充分协商和会签;五是省直部门管理的直属局和企业等越级向省政府报送公文;六是有的公文缓急程度标注很随意等。为进一步做好公文报送工作,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公文报送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办函〔2009〕15号)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坚持逐级报文。各地、各部门应根据各自的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行文关系。凡报送省政府的公文,应按程序逐级审批后,由各市(州)人民政府或省直部门向省政府报送。省直部门管理的直属局、省属企业和行业协会原则上不直接向省政府请示或报告工作,工作中确有需要请示或报告的事项应由主管部门向省政府报文;遇有紧急情况或特殊情况,省直部门管理的直属局、省属企业和行业协会需直接向省政府请示或报告工作时,应同时报送主管部门。

  二、统一归口报送领导。各地、各部门报请省政府审批的公文,由省政府办公厅按照省政府领导同志分工呈批,并根据需要由省政府领导同志转请其他省政府领导核批,重大事项报省长审批。各地、各部门不得将应报请省政府审批的公文直接报送省政府领导同志个人,省政府领导同志直接交办的个别事项和确需直接报送审批的敏感绝密事项、重大突发事件以及部分涉外事项除外。

  确需向省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时,一般不得多头分送;确需分送的,应在首页注明分送情况。

  三、规范公文审签。各地、各部门报送省政府的公文,必须由主要负责人或主持工作的负责人签发或审核。报送重要事项的公文,必须由主要负责人签发,主要负责人外出期间由主持工作的负责人签发;一般事项的公文,可由分管负责人签发,但必须经主要负责人审核,并在公文签发处注明“×××同志已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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