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编制并公布我市行政审批主体部门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三)编制并公布我市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待国务院公布国务院部门保留的行政许可事项和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目录后,市审批办会同市监察局、市法制办 ,结合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和部门"三定"方案,编制市级行政审批主体部门保留的行政许可事项和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目录,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同时,组织编制区县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并向社会公布。
(四)执行好企业登记前置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待国务院公布企业登记前置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后,对应调整我市企业登记前置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向社会公布 并组织好实施。
三、加强对部门和区县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统一管理和监督检查
(五)做好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的落实和衔接工作。在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公布后,市各有关部门和各区县人民政府要及时制定配套措施和办法。 对已经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要加强后续监管,确保取消的不再审批;对已经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要加强协调配合,确保调整衔接工作落实到位。
(六)组织市级行政审批主体部门和各区县人民政府开展自查自纠。重点对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设立行政审批事项,是否存在指定咨询机构搞变相审批,是否 存在在清理工作中漏报行政审批事项,应当移交行业组织或社会中介组织自律管理的事项是否顺利交接,已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是否落实,已取消和调整 行政审批事项的后续监管是否到位,是否存在以备案等名义搞变相审批的行为,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是否存在擅自提高申报条件、增加申请材料、增设审批环节 等不规范行为进行自查自纠,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七)加强对市级行政审批主体部门和各区县人民政府的监督检查。在市级行政审批主体部门和各区县人民政府开展自查自纠的基础上,由市审批办、市监 察局组成检查组,对市级行政审批主体部门和各区县人民政府自查自纠情况进行重点抽查,督促整改,解决存在的问题。
四、进一步完善市和区县两级行政许可服务中心的运行管理方式
(八)进一步扩展"一站式"集中审批。在公布市级行政审批主体部门保留的行政许可事项和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目录的基础上,对尚未进入行政许可服务中 心(以下简称中心)办理的事项,除各部门报经市人民政府确定不宜进入的外,要全部进入中心集中办理。各区县人民政府也要对尚未进入中心办理的事项,本 着应进必进的原则,组织进入中心集中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