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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审批办关于贯彻落实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部际联席会议2009年工作要点意见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审批办关于贯彻落实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部际联席会议2009年工作要点意见的通知
(津政办发〔2009〕10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审批办《关于贯彻落实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部际联席会议2009年工作要点的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七月二十一日

关于贯彻落实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
部际联席会议2009年工作要点的意见

  按照监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部际联席会议2009年工作要点〉的通知》(监办函〔2009〕73号)要求,为继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 革,深入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和《天津市行政审批管理规定》(2002年市人民政府令103号),减少和规范行政审批 ,加强对行政审批权力运行的监管,推动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和廉洁政府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贯彻落实行政审批 制度改革工作部际联席会议2009年工作要点,提出如下贯彻落实意见:
  一、落实国务院部门再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事项涉及我市的有关工作
  (一)取消和调整我市涉及的行政审批事项。待国务院确定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公布后,市审批办会同市监察局、市法制办共同研究,提出我市相应 的取消和调整意见,报市人民政府审定。总的原则是:凡国务院公布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我市一律取消和调整。
  (二)清理和规范区县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2009年上半年,我市市级行政审批事项的取消和调整工作已在政府服务大提速工作中完成。区县实施的行政审 批事项的统一清理和规范工作尚未启动,仍存在事项名称不一致,申请材料不统一,公示内容不规范等问题。待区县机构改革工作完成后,根据《行政许可法》 的有关规定,按照合理、效能、责任、监督的原则,启动对区县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的清理、减少和规范工作,主要是统一审批事项、统一事项名称、统一申报 条件、统一申请材料、统一承诺办结时限、统一办理程序等,进一步提高区县部门的行政审批效率和服务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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