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收到顾问发来的建议时,要立即回复顾问本人。建议的整理审读要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并将修改和处理意见及时通知顾问本人。如遇特殊情况不能及时报送市政府领导的,要将情况反馈顾问。
第二十条 开展决策咨询工作,可采取通信咨询、专项咨询、专题座谈、主动建议等方式。
第五章 沟通交流
第二十一条 为保障顾问能贴紧市政府决策需求开展咨询服务,各顾问组织的联络与服务部门要加强与顾问的沟通与联络,实行双向交流,通报政府工作情况。
与顾问的沟通交流,主要由各联络与服务部门负责,市政府办公厅负责统筹与指导。
第二十二条 各顾问组织的联络与服务部门同所联络与服务的顾问要建立电话、信函、电子邮件等多种联系方式,确保联络畅通,保证市政府领导有决策咨询需求时能在第一时间联系到相关顾问。
第二十三条 市政府办公厅每月向所有顾问组织通报市人民政府工作动态。顾问组织的联络与服务部门,要及时接收市政府办公厅发送的市政府领导关注的热点问题及市人民政府中长期规划、重点工作,并发送给所联系的顾问。
第二十四条 各顾问组织的联络与服务部门也要根据自身的工作性质,整理相关领域的情况,向所联系与服务的顾问通报。
第二十五条 顾问组织的联络与服务部门应及时向提出建议的顾问本人及顾问组织全体成员反馈市政府领导对顾问建议的批示及建议被采纳情况。
第二十六条 各顾问组织的联络与服务部门要与市政府办公厅建立密切的联络渠道与方式,及时将顾问的聘任情况、工作动态、建议情况等报市政府办公厅。
第六章 服务保障
第二十七条 各顾问组织联络与服务部门要做好顾问的组织与服务工作,保障顾问及时、方便与顺利地开展决策咨询工作。
第二十八条 顾问就天津经济社会建设方面展开调研时,要联系相关部门积极配合,提供情况、数据及方便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