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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市长顾问和市政府顾问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八条 顾问组织不得重复设立。新设立顾问组织的,承办部门要将设立目的、聘请范围、工作重心、人数、聘期等情况,送市政府办公厅审核后,再按程序报副市长、市长批准设立。
  第九条 现有顾问组织续聘、增补顾问或换届的,要将续聘、增补目的、原因、人数、人员情况以及换届的有关情况等,送市政府办公厅审核后,按程序报市人民政府审核批准。
  第十条 凡名称为市长顾问或市政府顾问的顾问人选,由市长确定。凡名称为市政府××顾问等专业顾问人选,由有关副市长审定后报市长批准。
  第十一条 聘请顾问,要建立任期与退出机制。顾问任期一般与市长任期一致,任期届满顾问资格自动终止。
  特殊情况另行研究。如有变故,可中途解聘。
  第十二条 各顾问组织可集中选聘顾问,也可根据市长和市人民政府需求,分批选聘。
  各顾问组织所聘顾问一般不超过30人。有特殊需要的,经市政府办公厅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三条 顾问聘书由市政府办公厅按照统一格式监制。
  第十四条 顾问组织设立后,或顾问聘任完毕,联络与服务部门要集中管理顾问的基本资料、变动情况,并将上述资料报市政府办公厅备案。

第四章 决策咨询

  第十五条 顾问组织的联络与服务部门,要本着战略性、宏观性、前瞻性的原则,紧紧围绕市人民政府中心工作和重点研究课题,组织所聘顾问主动开展咨询服务,为市人民政府决策提出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强的咨询建议。
  第十六条 对市政府领导要求研究的课题,联络与服务部门要认真分析,制定计划,组织顾问从多角度、多层面展开研究。
  第十七条 顾问组织的联络与服务部门也可根据市人民政府的决策需求,自行拟定课题,组织所聘顾问开展研究。
  第十八条 对顾问主动提交的建议或组织开展的研究成果,联络与服务部门要认真审阅,整理编辑后,报市政府领导,同时抄送市政府办公厅。如有必要,可商市政府办公厅直接报市政府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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