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市长顾问和市政府顾问管理办法的通知
(津政办发〔2009〕10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天津市市长顾问和市政府顾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七月二十日
天津市市长顾问和市政府顾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利用好社会智力资源,发挥市政府决策咨询智力支撑体系作用,统筹协调市长顾问、市政府顾问,贴近市政府领导决策需求,提供高质量的咨询服务,按照市人民政府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以市长或市政府名义聘任的,直接为市长或市政府提供咨询服务的顾问组织以及为其提供联络与服务的办事部门。
第三条 市长顾问、市政府顾问开展工作要遵循联络畅通、资源共享、统筹协调的原则,形成有机联动、运转协调、效能显著的市政府决策咨询运行机制,更好地为市政府重要事项决策提供科学高效的咨询服务。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市长顾问、市政府顾问组织实行分级管理的原则。市政府办公厅负责全市各类顾问组织的统筹、协调和联络;为各顾问组织提供联络与服务的办事部门(以下简称联络与服务部门),按照各自的章程和办法,做好聘任、组织、交流、咨询、服务及联络工作。
第五条 市政府办公厅对各顾问组织的聘任服务、联络沟通、决策咨询、制度设立等进行指导,每年召开市长顾问和市政府顾问组织的联络与服务部门工作会议,总结工作,交流经验,提高决策咨询工作水平。
第六条 各顾问组织联络与服务部门在做好与专家的联络沟通、征询建议、组织服务、制度建设等方面工作的同时,要适应统筹协调需要,不断完善工作机制,积极配合市政府办公厅做好决策咨询的各项工作,每月向市政府办公厅报送工作开展情况,由市政府办公厅汇总后,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第三章 顾问选聘
第七条 聘任顾问要本着精干、高效、实用的原则,严格按照确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申报、审核、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