街道(乡镇)劳动保障管理站应在受理之日起1个月内审核完毕,并将新《援助证》发放给申请人。
(四)办理换领新证手续后,其证件有效期自新政策生效之日起顺延3年,即延长到2012年6月30日止,其中,2014年6月30日前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其证件有效期可延长至其法定退休年龄之日。
五、发放要求
(一)申请人要如实填写相关申请表格,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发证机构要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条件发放《援助证》。
(二)严格《援助证》的审核发放。要建立《援助证》的审批、发放、管理责任制。对发证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有关规定擅自发放《援助证》的,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三)各级经办机构要加强组织领导,确定专人负责,搞好工作人员业务培训,严格按照规定条件,准确把握政策界限,做到既要坚持标准、又要应发尽发,同时做好新老《援助证》的衔接工作。
(四)各级经办机构要提升服务水平,提高办事效率,积极宣传政策、讲解政策,对不符合条件没有予以认定的申请人要做好政策解释和劝说工作。
(五)对发证和管理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各区要及时上报,认真研究解决。
六、其他
(一)关于城镇零就业家庭的认定程序
1、申请。
符合城镇零就业家庭条件的家庭,可按照自愿原则,向户籍所在社区(村)劳动保障服务室提出申请城镇零就业家庭认定,填写《杭州市城镇零就业家庭认定申请表》(附件3),并提供户口簿复印件、失业人员的失业证。家庭成员不在同一户口簿的,还需同时提供家庭成员关系证明。
2、受理、初审。
受理申请的机构要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报街道(乡镇)劳动保障管理站审核。
3、审核、公示。
街道(乡镇)劳动保障管理站应在2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后将人员名单在申请人所在社区(村)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4、认定。
对公示无异议的,报区就业管理服务机构认定,区就业管理服务机构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认定手续。经认定的城镇零就业家庭失业人员,可以直接申领《援助证》。
实行城镇零就业家庭退出制度。被认定的城镇零就业家庭中有一人实现就业的,不再作为城镇零就业家庭对待;零就业家庭成员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公共职业介绍机构或街道、社区提供的就业援助服务的,不再作为城镇零就业家庭对待。
(二)失业企业军转干部申领《援助证》按杭州市人事局、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杭州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解决部分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工作的实施意见》(杭人〔2004〕203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