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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就业援助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就业援助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杭劳社就[2009]190号)


各区、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杭州市就业援助证〉管理办法》已通过市政府法律审查,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七月三日

《杭州市就业援助证》管理办法

  根据《中共杭州市委、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促进就业长效机制的若干意见》(市委〔2009〕10号)精神,为加强和规范《杭州市就业援助证》(以下简称《援助证》,附件1)管理,现制定本办法。
  一、申领对象和条件
  (一)对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杭州市区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以下统称就业困难人员),经本人申请,区就业管理服务机构核准,可发放《援助证》,并享受相应的扶持政策:
  1、城镇零就业家庭人员,即城镇居民家庭中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关系的人员均处于失业状态且无经营性或投资性收入的人员。
  2、困难家庭人员,即纳入市、区两级救助圈的家庭成员。
  3、4050人员,即男50周岁以上、女40周岁以上的人员。
  4、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并连续登记失业1年以上的人员。
  5、有一定劳动能力并有就业愿望的残疾人。
  (二)就业困难人员的身份以认定时为准,《援助证》有效期一般不超过三年(其中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有效期限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有效期满后处于失业状态的,可以重新申请,经认定仍符合申领条件的,其有效期限重新计算。
  二、申领发放程序
  (一)申请。申领《援助证》的,由本人向户籍所在社区(村)劳动保障服务室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杭州市就业援助证申请表》(附件2),并提供下列相关资料:
  1、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和1寸证件照2张;
  2、《失业证》或《杭州市残疾人就业援助认定表》;
  3、属困难家庭人员的,还需提供困难家庭证明复印件;
  4、属困难家庭和零就业家庭中高校毕业生的,还需提供毕业证书复印件。
  (二)受理、初审。受理申请的机构要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报街道(乡镇)劳动保障管理站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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