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第三批取消暂停征收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降低部分收费标准的通知
(浙政发〔2009〕48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现决定第三批取消8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暂停征收2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降低4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取消、暂停和降低收费标准项目自2009年8月1日起执行。各地、各部门要切实做好贯彻落实工作,减少的收费和所需工作经费由各地、各部门自行解决。
附件:第三批取消、暂停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降低收费标准项目表
二○○九年七月二十三日
附件
第三批取消、暂停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和降低收费标准项目表
一、取消项目
部门
| 序号
| 收 费 项 目
| 说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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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
| 1
| 重点建设项目统一征地不可预见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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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土地复垦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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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电
| 3
|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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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驻沪办
| 4
| 驻沪建筑企业施工人员注册审验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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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
| 5
| 华侨港澳同胞暂住证工本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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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台轮检查监护管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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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
| 7
| 医师资格认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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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乡村医生执业考试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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