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督查工作的通知
(景政办发〔2009〕2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管理区,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保持政令畅通,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办事效率,建设亲民、有为、务实、廉洁政府,结合县政府重点工作,现就进一步加强督查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督查内容
(一)上级重要方针、政策以及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
(二)县政府重大决策的贯彻落实;
(三)县政府全会、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县政府专题会议议定事项以及全县性重要会议、重要文件的贯彻落实;
(四)县政府重要工作、重点工程和重大事项的实施情况;
(五)全县十方面实事的实施情况;
(六)上级领导和县政府领导重要批示的贯彻落实;
(七)县政府承办、会办的上级“两会”建议提案的办理和落实,县“两会”建议提案的交办及督查落实;
(八)其它需要督查的事项。
二、督查形式
督查工作采取定期督查与不定期督查相结合的形式,具体由县政府督查室根据县政府年度工作重点,制定全年督查工作计划,按计划有序推进。
(一)定期督查。
1.政府工作报告。要求各责任单位每季度进行自查并向县政府督查室报进度。
2.按照年度工作重点确定的其他定期督查事项。
(二)不定期督查。
1. 上级及县政府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重要会议、重要文件精神的贯彻落实;
2. 上级及县政府领导重要批示的贯彻落实;
3. 县政府督查室根据工作需要进行的督查事项。
三、督查程序
(一)督查立项。
1. 定期督查:根据县政府领导、县府办主任、副主任提出的意见,由县政府督查室提出立项方案,县府办主任签发后,由县政府督查室制定年度计划,发出督查通知,县府办对口副主任牵头进行督促办理,并将督查结果报县政府领导及督查室。
2. 不定期督查:根据工作需要由县政府督查室自行立项并落实相关人员督促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