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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等部门关于深化平安畅通县(市、区)创建活动(2009-2011年)意见的通知

  (一)依据国家、省道路交通安全规划,设区的市政府要制定本行政区域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规划。省财政部门要会同省级有关部门,结合我省实际,尽快制定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
  (二)分级落实临水临崖危险路段治理经费。治理经费原则上由临水临崖高落差危险路段所在道路的归属部门和单位承担,其中国、省道由各级公路主管部门负责,收费公路由相关业主负责,县道及乡以下道路由所在地县级政府负责。
  (三)统一开发和应用机动车行驶记录仪的解码技术。有关部门要组织研发单位开发统一的行驶记录仪解码技术,并加大推广应用力度,加强对机动车行驶速度、连续驾驶时间以及其他行驶状态信息的检查。省科技部门要给予支持。新安装的行驶记录仪必须确保相关监管部门统一解读。进一步探索、开发行驶记录仪的功能,切实发挥行驶记录仪对机动车及其驾驶人的动态监管作用。
  (四)建立综合性的道路交通信息互换平台。公安部门要积极推进异地交通违法记分转递系统建设和应用,推进驾驶人违法、肇事信息查询平台建设。保险监管部门要会同公安、农机部门逐步建立有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道路交通事故信息共享机制,进一步完善机动车保险费率浮动制度。卫生部门要督促医疗机构开通“绿色通道”。农业(农机)部门要完善拖拉机驾驶人管理信息系统建设。
  (五)依法严格执行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法规规定,组织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查明原因,分清责任,严肃处理;对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监察部门要对各级、各部门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严肃追究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失察、失职和玩忽职守等违法乱纪的责任。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把深化平安畅通县(市、区)创建活动作为“平安浙江”建设、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的重要内容,作为继续实现道路交通事故“零增长”的重要载体,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扎实推进创建工作。
  (二)统筹协作,稳步推进。各地要按照省里的统一部署,结合当地实际,统筹安排,分类指导,及时研究解决创建活动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分工协作,密切配合,形成创建合力。
  (三)督促检查,注重实效。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创建活动的监督检查,及时总结交流各地行之有效的做法和经验,通报批评进展不快、工作不力的地方和单位,确保公路无“三乱”,推动创建工作深入开展。要广泛听取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对创建工作的意见建议,有针对性地解决反映强烈的难点问题,不断取得工作新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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