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工作任务
(一)健全道路交通安全组织领导机制。
1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政府要把道路交通安全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与经济社会发展工作同步部署、同步推进、同步检查、同步考核;健全由政府领导牵头负责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领导机制,定期分析道路交通安全形势,研究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协调解决道路交通安全的重大问题。
2加强政策研究与规划。各县(市、区)政府要从法制、体制、机制等方面加强对道路交通安全的研究,制订相关政策措施。依据国家和省、市道路交通安全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道路交通安全规划和工作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编制完善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确保机动车与城市交通容量协调发展。
3严格落实监管责任。各县(市、区)政府要进一步完善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明确目标任务,层层分解落实,加大考核力度。各有关部门要依法履行职责,细化工作措施,落实工作责任,加强协调配合。要明确和落实基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责任,着力解决一些地方存在的道路交通安全“无人抓、无人管”的问题。
4加强督促检查。各县(市、区)政府要加强对相关部门、乡镇(街道)和企事业单位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检查和督导,采取综合性检查、专项检查、明查暗访等形式,督促有关单位将道路交通安全措施落到实处。
5加快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各县(市、区)政府要力争在2011年底前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依法筹集资金,并制定相关管理、使用制度,更加全面地保障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的利益,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
(二)强化企业(单位)主体责任落实机制。
1强化运输企业的主体责任。要督促运输企业健全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严格落实岗位安全责任,强化内部管理,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定期维护保养运输车辆。督促运输企业特别是剧毒化学品运输企业严把车辆及其从业人员资质审核关,严格客运站场安全监管,加强对挂靠、个人承包、转包车辆及其驾驶人的管理,全面落实安全运营责任制。交通运输、公安部门要进一步完善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机制,定期公布重点违法行为或交通事故多发的重点企业名单。对运输单位发生客车超员、货车超载违法行为经处罚不改的,要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予以处罚。
2强化各类单位的交通安全主体责任。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要制订本单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制度,保障交通安全投入,教育员工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单位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是本单位道路交通安全第一责任人,要切实履行职责,从管理职责、人员配备、安全责任、安全投入、安全管理等方面落实道路交通安全措施。200人以上企业要明确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配备交通安全宣传信息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