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举办全县农村信用等级评价工作会议,进行发动和培训。
4、各乡镇(管理区)政府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为本次农户信用评价和信用村、信用乡(镇)创建的实施主体。各乡镇(管理区)要成立乡镇长(主任)任组长,分管乡镇长(副主任)和信用社主任为副组长,相关工作人员为成员的农户信息采集和信用等级评价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辖区各行政村农户信用等级评价工作的组织协调和领导工作,并确定一名工作人员作为日常工作联络员,负责于每月20前将本乡镇(管理区)工作进度报县委、县政府督查室、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人:高列;电话:5083043,635169;电子信箱:jnrhxtg@126.com;传真:5080730)。同时,还要以行政村为单位成立乡镇(管理区)政府工作人员、信用社信贷员、村两委干部及农户代表为成员的工作小组,负责采集农户的信用信息,对农户信用等级进行综合评价。领导小组、工作小组、日常工作联络员名单请于4月15日前报县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农户信用等级评价阶段(4月中旬至8月中旬)
本次农户信用等级评价实行信用、林权、房产三联评。依据农户的主要收入来源、住房物权、林权、土地数量、种养殖数量、贷款情况、担保情况、其他资产负债情况等指标要素,对农户的整体信用状况进行综合分析判断,确定农户信用等级。
1、各行政村工作小组对农户的整体信用状况进行调查和采集,根据农户信用调查情况,根据《丽水市农村信用等级评价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对农户信用等级进行初评,报本乡镇(管理区)农户信息采集和信用等级评价工作领导小组进行复评后,张榜公示。
2、各乡镇(管理区)将综合评价结果报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经审查后,由县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对获得相应信用等级的农户进行命名,并颁发《信用证》。
(三)信用村评定阶段(8月下旬至9月中旬)
1、在认真总结信用户评定工作的基础上,深入开展信用村、信用乡(镇)创建活动,信用村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责向县人民银行推荐,县人民银行审核后,报经县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审查同意并予以命名和授牌。信用乡(镇)报经市农村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审查同意后予以命名和授牌。
2、建立征信平台,实现信息共享。县人民银行作为全县信贷征信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全县统一的农户信用信息管理平台,将农户的基本信息、信用等级、贷款授信以及不良记录等内容纳入信用信息库统一管理,及时更新。各涉农金融机构要把查询农户的信用信息作为发放农户贷款的必要环节,简化贷款调查程序,提高贷款发放效率,充分发挥农户信用信息平台在防范贷款风险和促进农村信用建设中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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