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农村沼气工程建设补助标准的通知
(景政办发〔2009〕50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管理区,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近年来,由于劳动力成本提高、物价上涨等因素,造成农村户用沼气建池户的投资增加,为降低农户的建池成本,加快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促进农村户用沼气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经研究,决定对沼气工程建设补助标准作适当的调整。现将有关情况通知如下:
一、农村户用沼气建设国债项目省补资金继续按直补形式发放给各建池户。
二、《景宁畲族自治县农村沼气工程建设国债项目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景政办发﹝2006﹞101号)文件第九条补助标准调整为:
(一)户建8-10立方米沼气池补助1000元;
(二)自然村沼气入户率达到50%以上的,每户在第一款的基础上县财政加补200元;
(三)自然村沼气入户率达到60%以上的,每户在第一款基础上县财政加补400元;
三、沼气入户率的计算方法为自然村验收时农户的建池户数和该自然村适宜建池农户的百分比。
附件:1.景宁畲族自治县农村户用沼气工程调整前后的补助标准
2.景宁畲族自治县农村户用沼气项目2008年新增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
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日
附件1
景宁畲族自治县农村户用沼气工程原补助标准
单位:元
建设规格
| 行政村入户率
| 补助标准
| 其中
|
国债
| 省补
| 县补
|
8-10m3沼气池
| 50%以下
| 1000
| 800
| /
| 200
|
8-10m3沼气池
| 50-60%
| 1200
| 800
| /
| 400
|
8-10m3沼气池
| 60%以上
| 1400
| 800
| /
| 600
|